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四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02198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大道**广场**期**栋**号楼**座**室。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程某某曾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3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立案侦查。
被告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4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州市白云区**路**院**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巷**号)。被告人马某甲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二被告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20年6月23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8月2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马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商标的5ml**眼霜,仍予以购进并销售给被告人程某某,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
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程某某明知被告人马某甲、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销售给自己的5ml**眼霜、10ml**面霜系假冒**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商标的商品,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淘宝网店等途径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5万余元。
2019年5月13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程某某,并在其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园**栋**室的仓库内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5ml**眼霜204瓶,10ml**面霜386瓶,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马某甲主动到徐州市公安局黄楼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扣押的假冒**眼霜、面霜等物证;
2.商标注册证、支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马某丙、刘某某等人证言;
4.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等;
6.微信聊天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制度,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被告人马某甲违反国家商标管理制度,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二被告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宇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深圳市;被告人马某甲取保候审于广东省汕头市;
2.案卷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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