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程某某、邵某甲等人诈骗案)_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公诉刑诉〔2020〕976号

被告人程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31199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镇**号,现住杭州市余杭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4月9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邵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5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镇**村**,现住杭州市拱墅区**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2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镇**村**号,现住嘉兴市南湖区**路**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1月12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3198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镇**村**号,现住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路***室。因本案,于2020年1月11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龙某某、邵某甲、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段某甲、段某乙、董某甲、焦某某(均已被判刑)共同成立杭州广全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招聘话务员,段某乙负责对话务员进行培训,董某甲负责话务中心,由话务员冒充杭州健康指导中心医生,打电话给患者,销售蛾苓丸,焦某某负责发货。因未能盈利,经董某甲提议,2012年8月段某甲聘请陈某甲(已被判刑)加入杭州广全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责对话务员进行培训及销售业务。在陈某甲到来之前,王某乙(已被判刑)经网上招聘到段某甲的公司上班。自杭州广全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成立至2016年2月1日间,段某甲又陆续成立了杭州仕聚贸易有限公司、杭州耀翔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杭州前康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杭州鼎益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南昌博康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段某甲虽注册成立了上述多家公司,但实际上是作为一个整体从事药品销售活动。因上述公司均没有药品经营资质,在2012年12月6日至2015年11月26日期间,段某甲又陆续收购、成立了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杭州鼎泰大药房有限公司、杭州三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汉永药房、常州天泽大药房有限公司、济南博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南昌博康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并以上述公司、药房的名义购买、销售药品,同时在药房附近租有仓库,用于存放药品及发货。

陈某甲加入之后,段某甲公司的组织架构定型。段某甲系实际控制人、最高决策者,下设人事部,由段某乙任经理,负责话务员招聘、人事、财物、日常事务及药房管理,招聘话务员要求普通话标准、口齿伶俐,没有其他要求,所招聘的话务员均不具有医师、药师资格;话务部(话务中心)由陈某甲任经理,王某乙任副经理,负责对话务员进行培训、药品销售;广告部,由董某甲任经理,负责在报纸杂志等媒体上发布广告、登记客户信息、赠送书籍的编辑;物流部,由焦某某任经理,负责书籍、药品邮寄。上述人员定期召开会议,段某乙、陈某甲、董某甲、焦某某、王某乙向段某甲汇报工作,对公司遇到的问题共同商议、决策。

在公司组织架构确定的同时,也确定了药品的销售模式。先由董某甲负责的广告部编辑《天蚕与前列腺》等书籍,书中虚构、夸大蛾苓丸的疗效,在未取得出版许可的情况下,交由他人印刷;同时在报纸、杂志、电视台等媒体上发布赠送上述书籍的广告,并留下联系电话。有患者拨打电话索取书籍时,广告部的接线员会记下患者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作为客户资源,之后将上述客户资源转交给话务部。陈某甲与王某乙再将客户资源分配给话务员,话务员按照陈某甲培训的话术给患者打电话推销蛾苓丸、媚苓丸、茸地益肾胶囊等药品。话务员打电话推销过程中,按照陈某甲培训的话术,先是自报家门、抬高身价,谎称自己是医生、教授、专家、前列腺康复中心主任、老师、健康指导中心老师等,以此骗取被害人的信任;通过与被害人的交流了解其需求后,夸大被害人病情的严重性,甚至恐吓被害人称如不及时治疗会癌变、恶化为尿毒症;接下来介绍蛾苓丸等药品,夸大疗效,虚构治愈率,谎称服药时间越长效果越好,只要按疗程服用就可以根治;报价时谎称蛾苓丸是纳入国家十二五规划的项目,购买蛾苓丸享受国家60%的财政补贴,生产厂家为庆祝建厂若干周年有赠送活动等事实,让被害人误认为价格十分优惠;被害人决定购买蛾苓丸之后,由话务部将发货的相关信息转给物流部,由物流部负责发货。物流部以药房的名义通过快递公司发货,并委托快递公司代收货款,药品实际是从药房附近的仓库发货。被害人服药之后发现没有效果,话务员即以需要延长服药时间为由,欺骗被害人继续购买、服用蛾苓丸等药品。因经常有客户向监督部门投诉,段某甲等人遂决定经常变更发货地址来逃避检查。为应对“无效退款”的承诺,当有被害人提出退款时,故意设置障碍,后来干脆将“无效退款”的内容从书籍、投诉卡中删除。

段某甲等人开始销售药品后 ,经段某乙与杭州向东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联系,使用该公司开发的waymi软件系统作为日常管理、记录客户信息及销售业绩、内部数据传递的系统。因变更过服务器,导致前期部分销售金额在系统中无法显示,且无法恢复。因软件设计的原因,系统中记录、显示的销售金额为实际销售金额的十分之一,所显示的收款金额为剔除拒收、退款后的实际销售金额。经鉴定,至2016年9月案发,段某甲等人共骗取黄某乙、贾某某、包某某、郑某甲等被害人财物2.5872455亿元,其中黄某乙、盛某某等535名被害人共被骗2501731元,被害人盛某某被骗的10079元已经被其追回。

被告人程某某于2013年5月至2014年10月份期间在杭州耀翔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或杭州鼎益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担任话务员,在明知公司以电话销售蛾苓丸等药品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仍虚构专业人员身份,利用电话、话术推销蛾苓丸等,参与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285786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67040元。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

被告人邵某甲于2013年10月至2015年2月期间在杭州耀翔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或杭州鼎益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担任话务员,在明知公司以电话销售蛾苓丸等药品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仍虚构专业人员身份,利用电话、话术推销蛾苓丸等,参与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284126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75660元。案发后,被告人邵某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

被告人龙某某于2013年3月至2014年10月份期间在杭州耀翔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或杭州鼎益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担任话务员,在明知公司以电话销售蛾苓丸等药品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仍虚构专业人员身份,利用电话、话术推销蛾苓丸等,参与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230283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01170元。案发后,被告人龙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3年3月至2014年10月份期间在杭州耀翔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或杭州鼎益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担任话务员,在明知公司以电话销售蛾苓丸等药品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仍虚构专业人员身份,利用电话、话术推销蛾苓丸等,参与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201470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7746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0元。

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王某甲在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体育路祥安雅居花园8B1702室被浦江警方抓获。

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龙某某在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西塘河村冯家斗15号被浦江警方抓获。

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邵某甲经浦江警方传唤到案。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程某某在杭州市余杭区亲亲家园三期育英坊2幢1单元301室被浦江警方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书证:调取证据清单,涉案相关银行账户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上班期间统计及个人业绩、销售清单、工资单、话术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脑硬盘、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张某甲、马某某、唐某某、陈某乙、何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贾某某、朱某某、金某甲、陈某丙、张某乙、金某乙、郑某乙、张某丙、黄某甲、郑某丙、方某甲、赵某某、郑某丁、张某丁、方某乙、吴某甲、张某戊、周某某、张某己、张某某、吴某乙、余某某、董某乙、费某某、邵某乙、钟某甲、黄某乙、盛某某、郑某甲、吴某甲、钟某乙、张某庚、陈某丁、杨某某、屠某某、于某某、王某丙、郑某戊、张某辛、叶某某、陈某戊、王某丁、祝某某、张某壬、王某戊、黄某某、洪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某、邵某甲、龙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段某甲、段某乙、董某甲、焦某某、陈某甲、王某乙、张某癸、陈某己、全某某、张某子、吴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及清单;

6.鉴定意见: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计算机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邵某甲、龙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邵某甲、龙某某、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程某某、邵某甲、龙某某、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故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琚红英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被告人邵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6*******;被告人龙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被告人王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柒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