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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赵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山西省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刑诉〔2019〕177号 

被告人,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019********3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住祁县********号。2012年3月22日因吸毒被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0元;2013年8月7日因吸毒被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2013年8月21日被祁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9月26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4日因吸毒被太谷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我院批准,被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0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住祁县**镇**村。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赵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15日中午,被告人程某某、赵某某受被害人武某某之约到祁县峪口乡北庄村捕猎。武某某事先在面包车上准备了逆变器、电瓶、绝缘棒钉和电线等捕猎工具。当日16时许,被害人武某某驾驶面包车接上被告人程某某、赵某某至祁县峪口乡某某村内架设电网捕猎,因下雨原因电一直没有送出,三人便在面包车上睡觉。次5时许,被害人武某某单独下车将逆变器通电。后被告人程某某看到电瓶连接处冒火花并告诉武某某,武某某下车操作电网电瓶时触电身亡。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程某某、赵某某与被害人武某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赵某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被害人武某某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治华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平遥县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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