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程某某、谭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建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单位湖北**体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3097379086,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七里坪社区**组。

诉讼代表人金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系湖北**体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91********,汉族,本科文化,系湖北**体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住**镇**村**组**号**层。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始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湖北**体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办案需要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1月18日,2020年3月4日至2020年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12月5至2019年12月19日,2020年2月19至2020年3月4日,2020年5月5日至2020年5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建始县**体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核准成立后,决定在建始县业州镇七里坪社区6组投资建设建始县榨木水游乐城项目,被告人程某某担任该项目的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前期筹建工作和组织、指挥施工现场的工程建设。被告单位仅于2014年5月和2015年8月申报取得规划选址和使用林地审核意见书(有效期2年)的批文后,在未申报办理建设用地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便组织施工人员对七里坪社区6组属集体所有的林地进行植被毁坏、硬化和占用,并陆续建成停车场、游泳池及其它附属设施。施工过程中,被告单位擅自决定将工程建设中开挖出来的渣土倾倒于业州镇红土坪村14组林某甲、林某乙等人承包的责任山林内,造成该处林地被永久性毁坏和占用。2018年8月,被告单位项目工程建设结束,开始从事经营活动。经现场勘查鉴定,被告单位投资建成的榨木水游乐城占用毁坏林地面积为49.83亩;倾倒渣土占用毁坏林地面积为10.9亩,共计毁坏林地面积为60.73亩。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到公安机关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建始县森林公安局的受案登记表、建始县森林公安局的情况说明、湖北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文[2016]1600号文件、湖北省林业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015]539号文件、建始县城乡规划管理局[2017]9号文件、建始县城市规划委员会[2014]7号文件、建始县国土资源局[2018]207号案件移送书、湖北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公司营业执照、林权证、林地流转、补偿协议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董某某、林某甲、林某乙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和平面示意图;4、现场勘测技术鉴定报告书;5、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湖北**体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身为公司直接责任人,违法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朝南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建始县长梁镇大坦村一组,联系电话:15971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