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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蒋某某等4人诈骗案)_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11********556X,汉族,初中毕业,原平顶山市高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路街道办事处****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5701,汉族,初中毕业,原平顶山市高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镇**庄**号, 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又名蒋某乙、将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5442,汉族,初中毕业,原平顶山市高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乡**村, 无前科。 因涉嫌诈骗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2231,汉族,初中毕业,原平顶山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一部**队组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镇**村**组, 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程某某、蒋某某、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田某某、程某某、蒋某某在本市**电子商贸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被告人胡某某担任销售一部**队组长,根据公司要求以虚假的40-60岁单身成功男性的虚假身份,通过世纪佳缘等婚恋网站寻找40-60岁的离异或丧偶单身中年女性,利用QQ聊天、话术等工具以与对方谈恋爱为由逐渐取得被害人信任,并在聊天过程中不断谎称自己通过EA自动交易软件可以每日盈利数万元,并向被害人发送虚假炒外汇截图,与公司其他人员伪装身份、相互配合,诱骗被害人以6800元至2680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EA自动交易软件进行炒外汇,诱骗被害人在“迈德汇”外汇平台开户入金进行外汇交易,其中被告人田某某骗取被害人倪某某共计277864.20元,被告人程某某骗取被害人龚某某182578元,骗取被害人汪某某42205.85元(共计224783.85元)。被告人蒋某某骗取被害人周某某182780.2元,被告人胡某某骗取被害人王某某101490.62元。

2018年3月19日下午,在平顶山市新华区佳田大厦21楼将被告人程某某、蒋培芳抓获,后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9日传唤至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2020年1月7日将被告人胡某某抓获;2020年1月9日将被告人田某某抓获。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胡某某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9712元。2020年5月9日被告人田某某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75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情况说明、微信截图、转账截图、QQ截图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倪某某、王某某、龚某某、汪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程某某、蒋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程某某、蒋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程某某、蒋某某、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程某某、蒋某某、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程某某、蒋某某、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朴明淑

检察官助理:宗倩卉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程某某、蒋某某现羁押于宝丰县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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