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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管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管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批准,于同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程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批准,于同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管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管某某、程某某在“王顺”(在逃)等人的安排下,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贵州省贵阳市、铜仁市碧江区,注册办理贵州**商贸有限公司、贵州**贸易有限公司、贵州**有限公司、贵阳凤仟服装销售部、贵阳恩顿服装店、贵州铜仁**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商贸有限公司、贵州铜仁市**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公司、贵州**贸易有限公司、贵阳冰凤服装经**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及相应的公章、对公账户、U盾等材料。随后,被告人管某某、程某某将工商营业执照等材料卖给“王顺”等人,并获取1500元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管某某、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程某某违反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被告人管某某、程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管某某、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管某某、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琴

                              检察官助理 杨璐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管某某现羁押于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铜仁市万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破案报告一份。

3.起诉书十四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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