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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白某某等3人开设赌场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660号 

被告人程某某,绰号“商务通”,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玉山县**镇**村**分场**号,现住台州市椒江区**街道**小区**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1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安徽省砀山县**村**屯**号,现住台州市椒江区**小区**号**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牛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9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镇**村**组**号,现住台州市椒江区**小区**号**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白某某、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某某、白某某、牛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至27日,被告人程某某在台州市椒江区白云街道花园新村小区23幢、48幢、84幢等楼房间的空地上、弄堂里开设赌场,聚众以扑克牌“拔两张”的方式赌博,并雇佣被告人白某某、牛某某替赌场望风,期间赌场抽头渔利人民币(下同)8000元。其中,白某某为赌场望风8天,期间赌场抽头渔利8000元,个人获利600元;牛某某为赌场望风6天,期间赌场抽头渔利6000元,个人获利500元。

2019年12月4日9时左右,被告人程某某、白某某、牛某某主动到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海门派出所投案。

到案后,被告人程某某、白某某、牛某某分别退出非法获利8000元、600元、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照片、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张某某、陈某乙、陈某丙、林某某、谢某某、殷某某的证言以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程某某、白某某、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白某某、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被告人程某某、白某某参与期间赌场共计抽头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牛某某参与期间赌场共计抽头人民币6000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白某某、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白某某、牛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敏捷

(院印)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1532555****)、白某某(1325106****)、牛某某(1829163****)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涉案款物扣押于我院。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三份。

5.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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