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1221988********,汉族,小学毕业,租住许昌市魏都区**东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乡*庄**号),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6月16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4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111973********,汉族,初中毕业,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东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区**路*号院*号楼*号)。曾因聚众赌博2018年12月27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工人镇派出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6月16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4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程某某、田某某在许昌市魏都区**路与**街交叉口西北角的**购物中心门口道沿处,盗窃被害人徐某某雅迪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300元)。案发该电动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对两名被告人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该二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田某某在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处罚。鉴于被告人程某某、田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追回赃物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二被告人分别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某某
(院印)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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