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9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程某某、王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巷,与被害人柯某某因口角发生争执,遂双方进行打斗,导致柯某某眼部、鼻部、胸部等多处受伤,经鉴定柯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谅解书、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柯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稀芝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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