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31976********,黑龙江省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黑龙江省肇东市**乡**村**屯,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里**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191988********,黑龙江省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镇**村**组,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园**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19时许,在天津市津南区**镇**公寓**号楼**门**号丁某某家中,被告人程某某因黑龙江籍男子范某某通过短信对其女友丁某某言语侮辱,并来到丁某某家外砸门,遂电话叫来其朋友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后被告人程某某、王某某在丁某某家中与范某某因言语不和互相厮打,期间被告人程某某、王某某拳击范某某头面部,导致其左侧眼眶内壁、下壁骨折,左眼挫伤。后经法医鉴定,范某某左眼挫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左侧眼眶内壁、下壁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王某某于2019年11月21日经公安机关现场传唤后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书证;
2.证人丁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程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王某某遇事不冷静、不计后果,故意殴打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一处、轻微伤一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二人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鉴于其二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博文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王某某现在住处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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