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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林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1840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路**号。曾因吸毒,于2013年10月17日被肥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赌博,分别于2016年8月3日、2016年8月16日被肥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晚,被告人程某某与马某某通电话,期间,听到被害人陈某某在马某某旁边说“老打电话干什么,又赚不到什么钱”,认为陈某某是在羞辱自己,心生愤怒,遂邀约林某某等共五人一同乘车准备到合肥市**路**中心一火锅店找陈某某理论。次日凌晨1时许,五人将车停在火锅店门前路边,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白色大众朗逸轿车也停靠于此,程某某从车上取出一把长约1米的铁锹下车,用铁锹抡甩陈某某的轿车,致车后挡风玻璃及右后车窗玻璃、车辆后盖破损(维修费用共计人民币5071元)。

随后,被告人程某某手持铁锹,林某某等人跟随其后,来到火锅店,见陈某某正在拐角卡座内与马某某等人一起吃饭,程某某用铁锹指着陈某某,让其出来理论,见陈某某未起身,林某某用餐桌上的水壶砸向陈某某,陈某某起身从卡座出来,与林某某、程某某发生肢体冲突,程某某用铁锹拍打陈某某时被他人夺下铁锹,林某某用啤酒瓶砸了陈某某头部,踢踹陈某某腿部。后双方被现场人员劝阻散开。店内服务员拨打“110”报警电话报警。

2020年3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安徽省肥东县**镇**组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3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经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综合单、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维修发票等书证;2、证人殷某某、马某某、张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陈述;4、被告人程某某、林某某供述与辩解;5、指认现场笔录等;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071元,情节严重;被告人程某某、林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系自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跃

检察官助理:余燕玲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2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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