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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1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县****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29日被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5日被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前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20年8月3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1月6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7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岭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7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前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程某某、李某某窜至前郭县长龙乡集市上,窃取被害人邵某某放在兜里的OPPO牌A11X型智能手机1部。2020年11月6日,被告人程某某、李某某窜至前郭县海勃日戈镇集市上,窃取邵某某口袋里的OPPO牌A57型手机时,被邵某某及其丈夫当场抓住。经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OPPO牌A11型智能手机市场价格为人民币850.00元,被盗OPPO牌A57智能手机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50.00元。2020年11月6日,被告人程某某、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证人郑某某、马某某、吴某某证言;

(三)被害人邵某某陈述:

(四)被告人程某某、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文军

                                  2020年12月30

附件:1.本案侦查卷宗贰册;

2.被告人程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3.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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