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开县**镇**村**组**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2月22日被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2月20日被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8月8日被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4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6月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89********,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开县**镇**村**组**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28日被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21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福州市马尾区中佳蓝湾小区门口的便利店旁将约0.3克毒品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朱某某。当日2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福州市马尾区七天酒店门口对面的路边又将该冰毒以600元的价格卖给连某某。当日22时30分许,连某某和夏某某将该冰毒吸食完了。经鉴定,连某某和夏某某的毛发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通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犯罪档案资料、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连某某、夏某某、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程某某、朱某某的供述;
4.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正中司鉴所[2019]毒鉴字第1064、1065、108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平面图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朱某某明知是毒品,仍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达0.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朱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邱晓红
检察官助理:林花灵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朱某某现被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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