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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朱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港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2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黄石*****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黄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街道**号**栋**单元**室,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镇**街**栋**单元**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执行。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2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街道**号**栋**单元**室,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路**号**单元**室。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执行,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朱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程某某在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大道**广场**座的“黄石*****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主要业务为网络贷款和网络催收。程某某在公司工作期间,获悉网络催收的工作流程。为非法牟利,程某某将网络催收的方法告诉其朋友被告人朱某某,并将自己掌握的公司账号密码透露给朱某某。随后,朱某某通过程某某提供的“黄石*****有限公司”账号、密码进入该公司后台数据库,从该数据库中非法获取贷款人信息(包括公民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贷款的时间、金额等信息)13487条,朱某某将上述公民个人信息保存在自己电脑中,后以“黄石*****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身份向贷款人员打电话要求归还贷款。经黄石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检查:被告人程某某、朱某某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3487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检查笔录;4.被告人程某某、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朱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3487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公民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安荣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羁押于黄石市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路**号**单元**室。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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