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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曾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公诉刑诉〔2019〕321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茂名大道**区**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曹江镇**村** 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曾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2月份,被告人程某某在其位于本市茂名大道**集资楼**房内,多次容留曾某某、黄某某、梁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二)2019年2月、3月份,被告人曾某某在其位于本市茂名大道**集资楼**房内,多次容留邱某某、黄某某、梁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谢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押于高州市看守所;曾某某羁押于信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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