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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徐某某等非法拘禁案)_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1009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6031998********,汉族,初中肄业,经商,住中牟县**街办事处**东苑**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区**镇**村)。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6211989********,汉族,初中肄业,经商,住中牟县**街办事处**东苑**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县**镇**村)。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20年9月3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同年10月2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乙(曾用名:程某丙),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6031994********,汉族,初中肄业,经商,住中牟县**街办事处**东苑**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县**镇**村)。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20年10月27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同年11月2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徐某某、程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某某、徐某某、程某乙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程某某为向被害人王某某索要债务,与被告人程某乙一同驾车将被害人王某某从**市东转盘建材市场附近,带到被告人程某乙在**县**办事处**东苑的家中,限制被害人王某某的人身自由,逼迫其借钱还债。期间,被告人程某某、徐某某、程某乙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辱骂、威胁和殴打,被害人王某某因被打而受伤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所受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2020年9月2日,被告人程某某、徐某某到中牟县公安局投案;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程某乙到中牟县公安局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徐某某、程某乙已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被告人程某某、徐某某、程某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证人刘某某、王某某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4、被告人程某某、徐某某、程某乙供述与辩解;5、中牟县公安局物证室鉴定意见;6、中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徐某某、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徐某某、程某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程某某、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对被告人程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郝会峰

检察官助理:李志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1.被告人程某某现住中牟县**街办事处**东苑**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徐某某、程某乙现住中牟县**街办事处**东苑**号楼**单元**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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