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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张某甲等人寻衅滋事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群众,居份证号码:14232719921216661X,籍贯:山西省柳林县,户籍**: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组,现住户籍**,**业。2020年1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身份证号码:1401051992********,籍贯:山西省太原市,户籍**:山西省**巷**号院**单元**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巷**号院**单元**号,**业。2020年1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身份证号码:1401051990********,籍贯:山西省兴县,户籍**:山西省**巷**号院**单元**号,现住户籍**,**业。2020年1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丙,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群众,身份证号码:1422231991********,籍贯:山西省五台县,户籍**:山西省五台县**乡**街**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园**层,**业。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某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群众,身份证号码:1401071986********,籍贯:辽宁省沈阳市,户籍**: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街**号院**楼**,现住太原市尖草坪区**小区**号楼**单元**,工作单位:**业。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乙、某某某、张某丙、程某某、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6日下午17时15分左右,在太原市综改示范区阳曲产业园区**街**网吧门口,被害人孟某甲和董某某在晋A****D车辆(系被告人某某某车辆)车头前机盖上,被害人兰某甲在离白色轿车右前轮50厘米处的**上,孟某某爬在距离白色轿车车头右侧3米处的电动车上。程某某帮某某某下楼挪动晋A****D车辆,因挪车问题孟某甲、董某某和程某某发生言语冲突及肢体推搡,随后程某某开始还手并殴打孟某甲和董某某。过了约一分钟,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某某某从**网吧楼上冲下来,先对车旁的孟某甲实施殴打,过程中董某某捡起一块砖头准备还击,后但被他人推开,手中砖头掉落。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某某某四人殴打完孟某甲后,某某某捡起**上董某某掉落的砖头和张某丙到七天超市门口对董某某实施殴打,兰某乙上前便击打某某某脸部一拳,某某某就用手里的砖头击打兰某乙后脑勺一下。同时,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去车头位置殴打孟某某。后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程某某将兰某乙带至网吧楼下门口的理发店前实施殴打,四人打完兰某乙后又将董某某推进了理发店的位置实施殴打。经依法鉴定,兰某乙头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孟某甲右侧眶内壁及眶下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右侧鼻骨骨折构成轻微伤。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某某某、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孟某甲、兰某乙的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并取得被害人孟某甲、兰某乙的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乙、某某某、张某丙、程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某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田旭彦

2020年4月10日

附:1、本案侦查卷共叁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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