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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张某甲妨害信用卡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公诉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镇**路**段**号**号。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我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盱眙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江苏省盱眙县**街道**号。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我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间15日,退回湘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间15日,退回湘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某某、张某甲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4月23日,本院决定将两案并案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10月9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通过QQ号310641****(昵称:“中国行”)、QQ号34543****(昵称:“小宁”)、QQ号141072****(昵称:“无敌风火轮”)和Telegram等即时聊天软件,从上线QQ号248245****(昵称:“晨尖824tB@”)、QQ号37838****(昵称:“大表哥”)、Telegram用户“酱爆”、“泰龙”等人处以1.1元/条至1.8元/条不等的价格,非法购进网贷数据(网贷数据包含公民姓名、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其中部分还包含公民身份证信息)。其后,以高于买价0.3元/条至0.8元/条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下线被告人程某某等人,被告人张某甲从中非法获利862519.72元。

2019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程某某通过QQ号242584****(昵称:“胖虎”)从上线张某甲(QQ号310641****,昵称:“中国行”)处以1.8元/条至2元/条不等的价格非法购进网贷数据,(网贷数据包含公民姓名、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其中部分还包含公民身份证信息)。其后,以高于买价0.5元/条的价格出售给下线QQ347243****(昵称:“无为”)、QQ95428****(昵称:“金金鑫鑫”)等人,被告人程某某从中非法获利884436.72元。经鉴定,程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881202条。

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违法所得708600元,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违法所得861750元,湘潭县公安局依法冻结被告人张某甲尚未及时支付给上家购买数据的违法资金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时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程某某、张某甲的供述;QQ聊天记录、银行卡交易流水、办案说明等书证;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张某甲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张某甲,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程某某、张某甲两人均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5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5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鸿艺

助理检察员:刘佳璐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张某甲现羁押于湘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9册,光盘2张,数据硬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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