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19〕118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251966********,汉族,初中文化,住卢某某(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因涉嫌虚开发票犯罪,2018年6月5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2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41971********,汉族,专科毕业,无业,住卢某某。因涉嫌虚开发票犯罪,2018年6月5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2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21198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焦作市。因涉嫌虚开发票犯罪,2018年7月30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张某某、崔某某、杨某某(另案处理)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7月11日退回卢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卢某某公安局于2019年8月11日补查重报,2019年9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9月26日退回卢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卢某某公安局于2019年10月26日补查重报,2019年1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注册经营虚假地址、伪造合作社成员,于2016年7月19日成立卢某某**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并办理税务登记。2018年6月份,被告人程某某同张某某商量后,约定由程某某使用**合作社名义对外开具发票,每开一张发票支付张某某100元。
程某某在**合作社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资金转账,制造银行交易流水、收取0.5%至1%的好处费形式向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共以**合作社名义向连云港**公司、连云港**公司、连云港**公司、福州**公司、福州**公司、福建**公司、福建**公司、福州**公司、福州**公司、泌阳县**公司、卢某某**公司开具普通发票502份,开具金额45589109.5元。程某某采取上述相同方式,以卢某某**合作社名义向连云港**公司、福州**公司、福建**公司、福州**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80份,开具金额7998496元。其中被告人崔某某介绍程某某向上述单位虚开发票430份,开具金额42890472.5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发票清单、发票复印件等书证;银行卡、U盾等物证;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程某某、张某某、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张某某、崔某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为国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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