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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张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19〕723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71993********,汉族,大专文化,住武汉市新洲区**街**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7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新洲区**街**村**组**号,现住武汉市新洲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顾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71996********,汉族,初中文化,住武汉市新洲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张某某顾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某某张某某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0时30分许,被告人程某某张某某顾某某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阳光大道新港天地门前夜摊上与被害人林某某因相互敬酒发生纠纷,程某某拿塑料凳砸打林某某林某某逃离后,张某某持啤酒瓶伙同顾某某对其进行追逐、殴打。张某某还将林某某拉拽到“四方来酒店”门口马路中间,程某某拿棒球棍对林某某进行殴打,致其身体多处受伤。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某六根(处)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顾某某张某某在其家属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次日,被告人程某某在其家属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到案后如实了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当事人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童某某陶某甲沈某某陶某乙欧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程某某顾某某张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顾某某张某某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张某某顾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一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妨害了公共秩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张某某顾某某系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泽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张某某顾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新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四份、换押证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函》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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