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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程某某,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71986********汉族小学肄业,**家政服务中心保洁员,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镇**村**楼**编**户)。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程某某的妻子),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1241978********,汉族,初中肄业,**家政服务中心保洁员,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街道**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被告人程某某饮酒且没有机动车驾驶资格,仍同意被告人程某某驾驶其的苏A1****号小型普通客车,并乘坐该车。后被告人程某某无证醉酒驾驶该车从本市岱山花好月圆饭店出发,沿新湖大道由北向南行驶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程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80.4mg/100ml。

被告人程某某于2020年4月6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5月27日自动投案,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调查评估意见书、抽血血样照片等书证;

2.被告人程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张某某共同故意实施危险驾驶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梅菁

检察官助理:王雨婷

2020年8月28日

                      

附:

1. 二被告人均被取保候审于本市雨花台区**苑**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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