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曹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程某某,曾用名程二刘,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114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小区**室,个体经营者。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7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尚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12327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乡**村**组**号,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被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226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镇**村**号,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被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11422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乡**村**号,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被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114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镇**村**号,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被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某某等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程某某与被害人赵某甲在曹妃甸区七农场**食品厂办公楼二楼,因债务纠纷发生口角后互殴,程某某打电话将其手下工人杨某某、 尚某某、李某某、程某甲叫至现场,赵某甲妻子曹某某、儿子赵某乙赶来后,双方殴打在一起,致被害人赵某甲、曹某某受伤,经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赵某甲伤情为轻伤二级,曹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记录、立案决定书、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伤情照片、住院病历、伤情鉴定意见,赔偿协议、谅解书、户籍信息等;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赵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甲、曹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程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杨某某、 尚某某、李某某、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等人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程某某等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程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文良
检察官助理:张学茹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等人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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