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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宋某某贩卖毒品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二部刑诉〔2019〕339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2031997********,汉族,大专在读,学生,户籍地为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园**号楼**单元**号,现住北京市东城区**小区**楼**号。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99********,汉族,大专在读,学生,户籍地为天津市河西区**路**里**号楼**门**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镇**号。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程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5日12时许,金某某(另案处理)通过手机微信的方式向被告人程某某购买大麻,并以手机支付的方式向被告人程某某交付毒资3000元。被告人程某某在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交通职业学院内通过手机微信聊天的方式向被告人宋某某购买大麻,并以手机支付的方式交付毒资2000元。后被告人宋某某找人将两包绿色植物送至金某某提供的地点进行交易。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宋某某被抓获归案。经称重,被扣押的两包绿色植物重量为10.77克。经检验,上述绿色植物中均检出大麻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搜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宋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贩卖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涛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宋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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