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401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及住址所在地广西岑某某**镇**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镇**村**组**号,租住广西岑某某**镇**路**号**楼。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及住址所在地广西岑某某**镇**村**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及住址所在地广西岑某某**镇**街**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周某某、黎某某、程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陈某贤(另案处理)租赁岑某某岑城镇某某某路某号四楼后,由被告人卢某某伙同他人在该处作经营“某某会养生馆”使用,通过招募女**、提供场地、规定卖淫价格的方式,在该会所组织失足妇女夏某平、张某幻、张某、张某林等人卖淫,并由被告人周某某、黎某某、程某某在会所从事管理失足妇女、接待、收取嫖资等行为。2020年7月23日晚上,民警在该会所当场抓获正在卖淫嫖娼的六人及被告人卢某某、周某某、黎某某、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黎某某、程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关升
检察官助理:陈红妮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周某某、黎某某、程某某现羁押于岑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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