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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占某某等受贿、贪污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诉〔2019〕286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21966********,汉族,大专文化,2016年4月任怀宁县**站副站长,2017年4月任怀宁县**站站长,家住怀宁县**镇**社区**村民组(户籍所在地怀宁县**镇**居委会**路**号**栋**室)。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由怀宁县监察委决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由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占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21968********,汉族,中专文化,2014年7月经怀宁县**局抽调到怀宁县**站工作,2017年4月任怀宁县**站办公室主任兼财务室主任,现租住在怀宁县**镇**街(户籍所在地怀宁县**镇**村**组**号)。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贪污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11963********,汉族,小学文化,2012年经县怀宁县**局抽调到怀宁县**站工作,2017年4月任怀宁县**站稽查大队大队长,家住怀宁县**镇原**宿舍(户籍所在地怀宁县******号)。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贪污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宁县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受贿罪、贪污罪,被告人占某某、李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程某某受贿事实

被告人程某某在任怀宁县**站副站长、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蔡某某等29人现金、购物卡、加油卡、黄金项链和手机等财物合计人民币33.645万元,其中现金25万元、购物卡6.5万元、加油卡1.6万元、华为手机一部价值0.265万元及黄金项链一条价值0.2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怀宁县**砂场负责人蔡某某。为感谢程某某在其砂场经营中协调与周边群众关系、处理越界开采和当地农用车运输砂石等方面的关照,共送给程某某现金1.2万元和购衣卡0.8万元,合计2万元,程某某收受。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9月的一天,蔡某某到程某某办公室恭贺其女儿结婚,送给程某某2000元。

(2)2016年7、8月份的一天,程某某父亲因胆结石切除手术在石牌惠康医院住院,蔡某某在程某某父亲的病房里送给程某某2000元。

(3)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蔡某某到程某某办公室,送给程某某两张柒牌男装购衣卡,每张卡面值2000元,共计4000元。

(4)2018年8月左右的一天,蔡某某到程某某办公室恭贺其外孙女出生,送给程某某2000元。

(5)2018年10月的一天,程某某因病在安庆116医院住院,蔡某某到程某某的病房,送给程某某6000元。

(6)2018年年底的一天,蔡某某到程某某办公室,送给程某某两张柒牌男装购衣卡,每张卡面值2000元,共计4000元。

2.怀宁县**砂场实际控制人孙某某,为感谢程某某在砂场经营中运砂道路拓宽、协调与周边群众关系、砂场运砂少缴税费等方面的关照,共送给程某某现金2.7万元,程某某收受。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9月底的一天,孙某某到程某某办公室恭贺程某某女儿结婚,送给程某某6000元。

(2)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孙某某到程某某**镇的家,为感谢程某某在**砂场运砂道路拓宽时帮助协调村民组及镇政府等关系,送给程某某1万元。

(3)2018年10月份的一天,程某某因病在安庆116医院住院,孙某来到程某某的病房,送给程某某5000元。

(4)2018年8月份的一天,孙某某和前妻曹某某一起到程某某**镇的家,恭贺程某某外孙女出生,送给程某某6000元。

3.怀宁县**砂场负责人黄某某。为感谢程某某在其砂场经营中少缴税费等方面的关照,黄某某共送给程某某现金3万元、购物卡2.7万元,共计5.7万元,程某某收受。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黄某某到程某某**镇的家里,送给程某某两张永丰超市购物卡,每张卡面值1000元,共计2000元。

(2)2016年10月1日程某某女儿结婚当天,黄某某到程某某**镇的家里,送给程某某1万元。

(3)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黄某某到程某某的办公室,送给程某某6张永丰超市购物卡,每张卡面值1000元,共计6000元。

(4)2017年端午节前的一天,黄某某到程某某的办公室,送给程某某5张永丰超市购物卡,每张卡面值1000元,共计5000元。

(5)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黄某某到程某某的办公室,送给程某某8张永丰超市购物卡,每张卡面值1000元,共计8000元。

(6)2018年8月份的一天,黄某某到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程某某女儿的产房里,恭贺程某某外孙女出生,送给程某某1万元。

(7)2018年10月份的一天,程某某因病在安庆116医院住院,黄某某到程某某的病房,送给程某某1万元。

(8)2019年春节前一天,黄某某到程某某的**镇的家里,送给程某某6张永丰超市购物卡,每张卡面值1000元,共计6000元。

4.怀宁县**砂石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甲,为感谢程某某在其砂场经营中少缴税费,以及在新开采区的申报、规划等方面的关照,王某甲共送给程某某财物4.58万元,其中现金1.3万元、购物卡3万元、黄金项链价值2800元,程某某收受。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农历十月程某某女儿生日当天,王某甲开车和程某某一起到宁国市,临走时王某甲送给程某某2000元。

(2)2016年端午节前的一天,王某甲在石牌宜塘足浴店里送给程某某一条黄金项链,装项链的首饰盒子里面附有一张金额为2800元的收款收据。

(3)201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甲到程某某办公室,送给程某某18张永丰超市购物卡,每张卡面值500元,共计9000元。

(4)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某甲听说程某某要去合肥学习,来到程某某办公室送给程某某2000元。

(5)2017年6月的一天,程某某女儿在安庆的**保健品店开业,开业当天王某甲去恭贺新店开业,送给程某某2000元。

(6)2017年9月的一天,王某甲到程某某办公室,送给程某某12张永丰超市购物卡,每张卡面值500元,共计6000元。

(7)201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甲来到程某某妻子经营的超市,送给程某某2000元。

(8)2018年端午节前的一天,王某甲到程某某办公室,送给程某某18张永丰超市购物卡,每张卡面值500元,共计9000元。

(9)2018年8月的一天,王某甲到程某某家里,恭贺程某某外孙女出生,送给程某某2000元。

(10)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甲到程某某办公室,送给程某某12张永丰超市购物卡,每张卡面值500元,共计6000元。

(11)2018年10月底的一天,程某某因病在安庆116医院住院,王某甲到程某某的病房,送给程某某2000元。

(12)2019年7月的一天,程某某父亲因胆结石切除手术在石牌惠康医院住院,王某甲在某某父亲的病房里送给程某某1000元。

5.怀宁县原**砂场负责人吴某甲、合伙人吴某乙,为感谢程某某在砂场经营和新开砂场的规划等方面的关照,吴某甲送给程某某现金2.7万元;吴某乙送给程某某现金0.4万元,某某收受。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10月1日,吴某甲到程某某家里恭贺程某某女儿结婚,送给程某某1000元。

(2)2018年8月前后的一天,吴某甲到程某某家里,恭贺程某某外孙女出生,送给程某某1万元。

(3)2018年10月底的一天,程某某因病在安庆116医院住院,吴某甲到程某某的房,送给程某某1万元。

(4)2018年国庆节前后的一天,吴某甲和何某某一起到程某某家中,何某某送给程某某6000元。

(5)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吴某甲和吴某乙一起到程某某家中,吴某乙为获得程某某在新开砂场和农用车运砂方面的帮助,送给程某某4000元。

6.怀宁县**砂场负责人胡某某,为感谢程某某在**砂场处置存砂时砂石税费等方面给予的关照,胡某某于2018年10月底的一天,到安庆116医院程某某住院的病房,送给程某某一个水果篮和一个手提袋,手提袋里装有2万元现金,程某某收受。

7.怀宁县**砂场负责人查某某,为感谢程某某在**砂场处置存砂时,在缴纳税费上给予的关照,2018年9月左右的一个晚上,查某某到程某某的**家里,送给程某某3万元现金,第二天程某某在办公室将3万元退还给查某某,过了几天,查某某再次到程某某家送这3万元,程某某从这3万元中拿出1万元现金收受。

8.怀宁县**砂场股东杨某某、张某甲及张某乙,希望2018年在新一轮可采区规划中得到程某某关照,将**砂场纳入可采区,杨某某送给程某某现金1.2万元,张某甲送给程某某现金0.2万元,张某乙送给程某某现金0.7万元,总计2.1万元,程某某收受。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8月的一天,杨某某到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看望程某某外孙女出生,送给程某某1万元。

(2)2018年10月的一天,程某某因病在安庆116医院住院,杨某某和张某甲一起来到程某某的房,两人各拿出2000元现金,共计4000元送给了程某某。

(3)2016年10月,程某某女儿结婚当天,张某甲儿子张某乙开车帮忙接亲,在程某某家中,张某乙恭贺程某某女儿结婚,送给程某某2000元。

(4)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张某乙到程某某**镇家里给外孙女压岁钱,送给程某某5000元。

9.怀宁县**砂场负责人刘某甲、合伙人周某某、刘某乙,为感谢程某某在砂场经营中对其业务的关照及希望在新一轮规划中得到程某某的关照,刘某甲送给程某某财物1.865万元,其中现金0.6万元、加油卡1万元、手机0.265万元,周某某送给程某某0.5万元,刘某乙送给程某某0.5万元,程某某收受。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9月底的一天,刘某甲到程某某**镇的家里恭贺程某某女儿结婚,送给程某某2000元。

(2)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刘某甲为了**砂场纳入可采区规划的事到程某某办公室,送给程某某一张充值了1万元的中石油公司的加油卡,并告知了消费密码。

(3)2018年8月的一天,刘某甲来到程某某办公室,看到程某某手机摔坏了,就打电话让其在贵州卖手机的女儿寄一部手机给程某某,过了几天,程某某收到一部华为mate10手机。经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2650元。

(4)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刘某甲约程某某在安庆十里铺附近的一饭店吃饭,将一个装有2000元的信封,塞在程某某的衣服口袋里。

(5)2018年8月的一天,刘某甲和刘某乙、周某某一起到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恭贺程某某外孙女出生,三人各送2000元,由周某某送给程某某共6000元。

(6)2018年10月的一天,程某某因病在安庆市116医院住院,刘某乙和周某某一起到程某某的病房,二人各送3000元,由周某某送给程某某共6000元。

10.原怀宁县**采砂公司法定代表人、**砂场股东某某,为感谢程某某在砂场经营等方面给予的关照,陶某某送给程某某现金4000元和加油卡6000元,共计1万元,程某某收受。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陶某某和程某某一起在石牌良子足疗店洗脚时,送给程某某一张6000元的中石化加油卡,并告知了消费密码。

(2)2016年9月的一天,陶某某到程某某**镇的家恭贺程某某女儿结婚,送给程某某2000元。

(3)2018年11月,程某某安庆医院出院上班后的一天,陶某某到程某某**镇家,送给程某某2000元。

11.怀宁县**砂场负责人某某,为感谢程某某在砂场经营中转运砂子少缴税费方面的关照,以及希望程某某在2018年新一轮规划中帮忙将**砂场重新纳入可采区,汪某某送给程某某现金0.9万元,程某某收受。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6月的一天,某某和程某某在石牌良子足浴店洗脚时,汪某某送给程某某1000元。

(2)2016年9月的一天,汪某某到程某某办公室恭贺程某某女儿结婚,送给程某某2000元。

(3)2017年汛期的一天,汪某某到程某某办公室,想请程某某在他偷运输砂石方面给予关照,送给程某某2000元。

(4)2018年8月的一天,汪某某到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恭贺程某某外孙女出生,送给程某某2000元。

(5)2018年10月的一天,程某某因病住院,汪某某到安庆116医院看望,送给程某某2000元。

12.怀宁县**砂场负责人叶某某,为感谢并得到程某某在日常监管方面的关照,叶某某送给程某某现金0.9万元,程某某收受。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10月的一天,叶某某到程某某办公室恭贺程某某女儿结婚,送给程某某1000元。

(2)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叶某某到程某某办公室,将2000元现金塞在程某某的衣服口袋里。

(3)2018年端午节前的一天,叶某某到程某某办公室,将1000元现金塞在程某某的衣服口袋里。

(4)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叶某某到程某某办公室,恭贺程某某外孙女出生,将1000元塞在程某某的衣服口袋里。

(5)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叶某某到程某某办公室,将一个装有1000元的信封塞在程某某的衣服口袋里。

(6)2018年10月的一天,程某某因病住院,叶某某到安庆116医院以看望,送给程某某1000元现金。

(7)2019年春节后的一天,叶某某到程某某办公室,将2000元现金塞在程某某衣服口袋里。

13.中铁**局**项目部的砂石供应商刘某某,为感谢在签订供砂合同及履行合同中程某某给予的关照,2017年5月份左右,刘某某经程某某介绍与**砂场签订供砂合同,后由于砂石价格上涨,**砂场不愿供货,经程某某帮忙协调**砂场继续履行供货合同,为感谢程某某的帮忙,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刘某某到程某某办公室,送给程某某1万元,程某某收受。

14.怀宁县**砂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乙,为感谢程某某对**砂场税费收缴和方量测量等方面的关照,王某乙送给程某某现金0.6万元,程某某收受。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9月的一天,王某乙到程某某办公室恭贺程某某女儿结婚,送给程某某2000元。

(2)2018年8月的一天,王某乙到程某某**镇的家恭贺程某某外孙女出生,送给程某某2000元。

(3)2018年10月的一天,程某某因病住院,王某乙到安庆116医院程某某的病房看望,送给程某某2000元。

15.怀宁县**砂场负责人董某某,为感谢程某某在**砂场采砂期间和将**砂场重新纳入可采区规划方面给予的关照,董某某送给程某某现金0.6万元,程某某收受。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8、9月的一天,程某某开着女儿的新车在怀宁中学后门碰到董某某,董某某上车恭贺,在车上送给程某某2000元。

(2)2016年年底的一天,董某某和程某某一起在晨和园酒店楼上的足浴店泡脚,董某某在足浴店卫生间将2000元现金塞在程某某衣服口袋里。

(3)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董某某和程某某在高河镇“有意思”茶楼喝茶,送给程某某2000元。

16.怀宁县**砂场股东汪某甲,为感谢程某某在**砂场采砂期间和将**砂场重新纳入可采区规划方面给予的关照,汪某甲送给程某某0.6万元,程某某收受。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9月的一天,汪某甲到程某某**镇的家恭贺程某某女儿结婚,送给程某某2000元。

(2)2017年中秋节前一天,汪某甲到程某某妻子经营的商店里,送给程某某2000元。

(3)2018年10月的一天,程某某因病住院,汪某甲到安庆116医院程某某的病房里看望,送给程某某2000元。

17.怀宁县**砂场法定代表人聂某某,为感谢程某某对其砂场经营等方面的关照,聂某某送给程某某现金0.5万元,程某某收受。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9月的一天,聂某某来到程某某办公室,程某某女儿结婚,送给程某某2000元。

(2)2018年8月的一天,聂某某来到程某某**镇的家里,以给程某某外孙女见面礼的名义,送给程某某1000元。

(3)2018年10月的一天,程某某因病住院,聂某某到安庆116医院程某某的病房里看望,送给程某某2000元。

18.甘某某和陈某甲一起准备合伙开砂场,为获得和感谢程某某在规划审批方面给予的关照,2018年10月的一天,程某某生病住院时,甘某某到安庆116医院程某某的病房里看望,送给程某某4000元,程某某收受。

19.2014年,陈某乙、柯某某、潘某某三人共同注册**砂石有限公司并办理砂场许可证,为了砂场经营得到程某某的关照,陈某乙送给程某某现金0.2万元、柯某某送给程某某现金0.2万元、潘某某送给程某某现金0.1万元,程某某收受。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9月的一天,陈某乙到程某某办公室,恭贺程某某女儿结婚,送给程某某1000元。

(2)2018年10月的一天,程某某生病住院,陈某乙到安庆116医院程某某的病房里看望,送给程某某1000元。

(3)2016年10月左右,柯某某到程某某办公室,恭贺程某某女儿结婚,送给程某某1000元。

(4)2018年10月的一天,程某某生病住院,柯某某来到安庆116医院程某某的病房里看望,柯某某送给程某某1000元。

(5)2016年9月的一天,潘某某到程某某办公室,恭贺程某某女儿结婚,送给程某某1000元。

20.怀宁县**砂场股东汪某乙,为感谢程某某对**砂场经营上的关照,2016年9月的一天,汪某乙到程某某**镇的家恭贺程某某女儿结婚,送给程某某1000元,程某某收受。

2018年8月的一天,汪某乙到程某某**镇的家里,恭贺程某某外孙女出生,送给程某某1000元,程某某收受。

21.怀宁县**砂场负责人李某乙。为感谢程某某协调新建砂场位置和采砂过程中的关照,2016年9月的一天,李某乙到程某某办公室,恭贺程某某女儿结婚,送给程某某1000元,程某某收受。

2018年8月的一天,李某乙到程某某办公室,恭贺程某某外孙女出生,送给程某某1000元,程某某收受。

22.怀宁县**砂场负责人陈某丙,为得到和感谢程某某对其砂场经营过程中的关照,2016年9月的一天,陈某丙到程某某办公室,恭贺程某某女儿结婚,送给程某某1000元,程某某收受。

2018年8月的一天,陈某丙到程某某办公室,恭贺程某某外孙女出生,送给程某某1000元,程某某收受。

二、程某某、占某某、李某甲共同贪污事实

2018年5月,为了解决怀宁县**站搬迁、租赁、装修等费用问题,程某某与占某某商量后准备将**砂场2018年5至6月份的税费奖励金截留下来,不返还**砂场,后程某某找到**砂场负责人王某乙,讲**砂场在少缴税费方面获得了利益,县财政不返还其砂场2018年5至6月份整体转运的税费奖励金了,王某乙同意了。程某某与占某某还商量决定将该税费奖励金拨到**砂厂原股东某甲的个人账户,由王某甲取出后交**站,用于搬迁等费用。

2018年7月27日,怀宁县**站将**砂场5月至6月的税费奖励金212120元拨付到王某甲农商行账户。程某某安排王某甲将其中12000元转给王某乙,余款交给占某某。2018年7月30日,王某甲将200120元现金交给了占某某,占某某将这笔钱存放到财务室保险柜里。2018年12月30日程某某让占某某将这笔钱存到程某某个人的邮政银行卡上。

2019年1月的一天,程某某跟占某某商量,准备将这20多万元以年终奖金的名义分了,占某某同意。后程某某又让占某某把李某甲喊到他办公室,程某某、占某某、李某甲三人商量决定三人每个人分6万元,余款另做其他开支。2019年1月19日,程某某从其邮政银行卡里取现金20万元交给占某某,占某某从中拿出18万元,程某某、占某某、李某甲各分6万元。占某某从王某甲处收钱时未出具任何手续,18万元发放时没有任何手续,也没有在财务帐中记载。

2019年3月,怀宁县纪委和县公安局开始调查怀宁县非法采砂的问题,且县公安局对相关砂场负责人、股东采取了强制措施,同时县纪委也到**站调取了相关资料。2019年5月1日,县纪委通知李某甲谈话,李某甲从纪委回去后,担心分钱的事情被纪委查到,于是程某某、占某某、李某甲三人一起商量,决定将截留并私分的20万元退还给**砂场。此后的一天,程某某和占某某、李某甲一起找到王某甲、王某乙两人,在潜山油坝一家饭店里,程某某、占某某、李某甲三人将20万元现金退还给了王某乙、王某甲。

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占某某、李某甲已退出全部赃款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文件、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到案经过、记账凭证、怀宁县皖河流域采砂规划、会议记录、合同、私营企业信息查询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某、占某某、李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手机价格认定书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占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3.64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占某某、李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犯数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甲在贪污犯罪中次要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是从犯。被告人程某某、占某某、李某甲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辉

2019年12月19

附:

1.被告人程某某、占某某、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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