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镇**组**号,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村**房。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包土建,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8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屏南县**村**街**号,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村**房。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7年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包土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初至2019年7月16日期间,被告人程某某、包土建伙同“外甥”(另案处理)租赁晋安区新店镇西园村西园雅居东区14座1804单元,设置两张牌桌供他人非法赌博。其中“外甥”负责出面租房,并先行垫付了房租,被告人程某某和包土建负责在赌场内进行看管场地,收取牌租。2020年7月16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抓获参赌人员谢某某、吴某甲、吴某乙、邓某某等十三人。经审查,被告人包土建、程某某等人共获利约84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图片、通话记录、房屋租赁合同、常住人口登记表、前科材料、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谢某某、吴某乙、林某某、邓某某、梁某某、马某某、温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詹某某、蔡某某、江某某、杨某某、陈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程某某、包土建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包土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包土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结伙开设赌场,渔利8400余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土建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某某、包土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包土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江 斐
检察官助理:郑梦晨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包土建现被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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