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镇**园**号,住阳新县**镇**村**组。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6月7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于2013年12月5日被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于2016年12月1日矫正期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刘某甲(又名刘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7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镇**街**号,住黄石市下陆区**栋**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红庆,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住阳新县**镇**号。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4年10月25日被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1月4日被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3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8月14日被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刘某甲、李红庆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月,被告人程某甲、刘某甲伙同程某乙、程某丙、李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共同商议围标阳新县**镇**工程。程某甲、刘某甲和程某乙、程某丙、李某乙等人借用重庆**建设有限公司、湖北**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资质投标,程某甲与李某乙提供工程投标报价,要求各公司按照拟定的工程报价制作标书参与投标。最终该工程由重庆**建筑有限公司以人民币210.1636万元的工程报价中标。中标后,李某乙将该工程以人民币1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其外甥王某某施工,程某甲分得围标费用人民币3万元,刘某甲分得围标费用人民币2.125万元。经鉴定,阳新县**镇**工程项目获利人民币12.6098万元。
2.2018年2月,被告人程某甲、刘某甲、李红庆伙同程某丙、程某乙、李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共同商议围标阳新县**镇**工程。程某甲、刘某甲、李红庆和李某乙借用江西**园林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资质,程某甲与李某乙提供工程投标报价,要求各公司按照拟定的工程报价制作标书参与投标。最终该工程由江西**园林开发有限公司以人民币366.3088万元的工程报价中标。中标后,该工程转给个体老板曹某某承接,程某甲和李某乙共分得围标费用人民币9万元,刘某甲、李红庆各分得围标费用人民币5万元。经鉴定,阳新县**镇**工程项目获利人民币21.5263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程某甲、刘某甲、李红庆分别于2019年8月8日、7月25日、2020年4月1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程某甲、刘某甲、李红庆分别于2019年9月30日、9月11日、9月12日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7.125万元、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手机微信转账截图、工程招投标资料、施工合同、扣押清单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程某乙、陈某某、周某某、王某某、舒某某等证言;3.湖北天勤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鄂天勤所司会鉴字[2020]第002、004号会计鉴定意见书;4.辨认笔录;5.被告人程某甲、刘某甲、李红庆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刘某甲、李红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刘某甲、李红庆伙同他人串通工程报价,干扰工程招投标,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程某甲、李红庆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某甲、刘某甲、李红庆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青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甲现被监视居住于阳新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887219****、1377777****;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黄石市下陆区**栋**室家中,联系电话:1359771****;被告人李红庆现被监视居住于阳新县**镇**号,联系电话:13545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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