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3********586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住**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11月19日,被告人程某某、刘某某为非法获利,在本区六横镇龙山工业园区开设棋牌室,并纠集赌博人员王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安某某等人以“二八杠”的赌博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获利。期间,为逃避处罚,被告人程某某、刘某某又纠集赌博人员王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安某某等人在本区六横镇**歌馆、**宾馆、**宾馆、**酒店、**宾馆等处以“二八杠”、“炸金花”的赌博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自2018年9月至11月19日,被告人程某某、刘某某共抽头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
2018年11月19日,被告人程某某、刘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户籍信息、全省旅馆住宿人员详情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手机勘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刘某某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铁玲
附:
1.被告人程某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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