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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诈骗案)_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西县院检察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军,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71995***********,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住迁西县太平寨镇*******,迁西县某局职工。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2月27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在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程某某在微信朋友圈中称自己有渠道购买到口罩,并且自己注册了一新微信名谎称口罩生产厂家人员,不惜高价买低价卖骗取刘某良等人的信任,骗取刘某良、毛某轩等人口罩款29850元。骗取钱款被程某某用于游戏充值及其他生活开支。

2、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程某某利用同样手段骗取蔡某娟口罩款12000元,骗取钱款被程某某用于游戏充值及其他生活开支。

以上被告人程某某共骗取口罩款418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程某贵、王某、况某洲等人的证言;

2被害人刘某良、蔡某娟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笔录;

5微信账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程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疫情紧缺物质医用口罩进行诈骗,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侠

(院印)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迁西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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