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程某乙,曾用名程某甲,男性,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8200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松阳县**街道**村**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30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程某乙伙同潘某某、刘某甲及刘某乙(均已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一起到松阳县**酒店后面的停车场,由潘某某等三人在外望风,程某乙拉开被害人阙某某停放此处的鲁V******号小车车门,到车内翻动车内物品实施盗窃,但未窃得财物。
2020年9月16日晚,被告人程某乙到松阳县**街道**路的**宾馆附近,拉开被害人蔡某某停放此处的浙K9D****汽车车门,窃得车内现金人民币500元。
2020年9月29日凌晨,被告人程某乙到松阳县**街道**家园**幢**单元楼下,把手伸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浙K7P****号轿车内翻动车内物品实施盗窃,但未窃得财物。
综上,被告人程某乙共实施三次盗窃,其中两次未盗窃到财物,盗窃所得共计人民币500元。2020年9月29日,程某乙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退出盗窃所得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发还清单、收条、归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阙某某、蔡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盗窃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程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程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程某乙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某乙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乙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98********);
2.案卷材料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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