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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娄某传播淫秽物品牟某案)_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程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8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住河南省太康县****队。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5月21日在郑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5月22日被移交给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6月29日经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太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娄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住河南省太康县**镇**村。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太康县公安局抓获,2020年6月13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6月29日经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太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娄某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程某于2019年2月中旬跟着许某某参与在微信群里传播淫秽视频,2019年5月1日左右,程某向许某某投资三万元钱用于在微信群里传播淫秽视频,程某并向许某某提供银行卡用于传播淫秽视频牟某收款,其提供的银行卡接收传播淫秽视频收入108797.75元,程某在许某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逃往郑州市,并在郑州市自行联系传播淫秽视频的平台注册账号,在微信群内传播淫秽视频,共牟某二万两千余元。

被告人娄某于2019年2月中旬在太康县跟着司某某参与在微信群里传播淫秽视频,娄某前期负责建立微信群并往群内发送淫秽视频,后期娄某分两次共向司某某投资二十万元,并向司某某提供银行卡用于传播淫秽视频牟某收款,其提供的银行卡接收传播淫秽视频收入1698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

2.符某某、韩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程某、娄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周口市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七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娄某以牟某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某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程某、娄某现押太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册   页,光盘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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