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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公诉刑诉〔2019〕979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81967********,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区,住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2月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8日本院以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案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21日补查重报。期间经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3月20日,被告人程某某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公司(简称**公司)并担任公司法人,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路**号**栋**层**号,经营范围:项目投资与资产管理,商务信息咨询,会议及展览服务。2013年10月18日,被告人程某某出资成立**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层**号,经营范围:一般经营范围、社会经济咨询、投资与资产管理,由严某某(已判刑)担任法人。程某某系**公司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14年1月至10月期间,**公司、**公司以转让**、**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等债权的名义对外宣传,并以11%-20%的不同等级年息作为投资回报,吸引集资参与人与公司签订《资产管理委托合同》,截至2016年4月27日,**公司、**公司非法向41名社会群众吸收公众存款7080000元,损失总额5912310元。其中,报案群众35人,金额6230000元,已领本息1167690元,报案人损失总额为5062310元,2019年2月8日,被告人程某某在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被群众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昱入

2019928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拾册,提讯证壹张,换押证壹张,光盘壹张,《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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