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一部刑诉〔2020〕Z332号
被告人程景才,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村**组**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6年12月21日、2011年2月25日、2012年11月12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年八个月、十个月;分别于1996年6月19日、2004年3月10日、2013年12月19日、2014年6月10日、2017年3月17日、2018年11月29日、2019年9月30日、2020年8月20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二年、二年八个月、一年四个月、一年六个月、九个月、十个月、二年三个月。曾于2018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景才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景才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程景才经过重庆市开州区镇东街道盛山电站时,发现电站附近的魏某某家中无人,后采用推门的方式进入屋内,将魏某某放在卧室柜子内的人民币6000余元盗走,用于日常生活开销。
2020年8月27 日,被告人程景才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冉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程景才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景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景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人民币6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景才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程景才曾因故意犯罪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景才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程景才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莹
检察官助理 赵杨伟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景才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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