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程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1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安徽省安庆市,户籍所在地安庆市宜秀区**镇**村**庄组**号(现居住地同户籍所在地)。被告人程某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3日被安庆市怀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2010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2012年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4年1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7年4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10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2月29日释放;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程某共实施入户盗窃两次,盗窃所得共计价值人民币3780元。
1、2020年7月17日15时许,程某来到大观区**路**栋**室门口,发现该户门未锁,且屋内无人,随即进入室内翻找财物,后未盗窃任何财物并离开。
2、2020年7月20日14时30分左右,程某来到大观区**街**栋**室门口,发现该户门未关,随后溜入屋内将放在电视柜上的一个女士手提包盗走。从该户出来后程某将手提包内现金人民币173元拿走,将手提包及包内其他物品丢弃在该栋楼六楼楼梯口堆放的一堆废弃纸壳上。后被害人发现家中被盗报警,当天晚上民警将程某抓获归案,在程某带领下将其丢弃的手提包找回。另查明该被盗手提包内有金包玉戒指一枚、黄金耳环一副、铂金项链一条。
经鉴定被盗的黄金耳环一副、铂金项链一条价值共计人民币3607元,金包玉戒指一枚无法进行价值鉴定。现所有被盗物品均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陆某某、秦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程某的供述与辩解;
4、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7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及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程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琴琴
检察官助理:方先立
2020年10月10日
附:1、被告人程某现逮捕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
2、侦查卷壹卷、检察卷壹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