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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20〕1849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71********,汉族,**文化,户籍在安徽省**市**县**镇**路**号。2011年7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3月2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至8日间,被告人程某某以能帮助被害人吴某某将其被**市公安局拘押的亲戚办理释放为由,骗得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4.6万元(以下币种同)。

2019年10月9日至10日间,被告人程某某谎称在**市投资服装生意并许诺高额利息,以借为名,骗得被害人吴某某10万元。

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程某某谎称其妻子有急事需要用钱,以借为名,骗得被害人吴某某2万元。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拒不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被骗取钱款的经过。

2. 相关接受证据清单、**信及短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借条、**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书证,证实被告人程某某骗取被害人吴某某钱款的过程及金额。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程某某的到案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程某某的前科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程某某的身份情况。

6.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证实其拒不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静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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