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程某今,又名程某金,绰号“民警”,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78********,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镇**村***号,捕前租住本市***路**号。200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2009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0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与前罪并罚执行十三年,2018年11月刑满释放。
被告人张某,绰号“小鸡”,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仓库**栋**号,现租住本市珠山区**公寓****室。2018年5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7月15日释放;2019年10月4日因吸毒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行政拘留5日。
二被告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今、张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3日中午,吸毒人员郑某某用1827988****手机号拨打被告人张某1332014****手机号,要求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晚上20时许,张某从上线“兵兵”(在逃)处购买约1克冰毒后,在景德镇市珠山区**公寓附近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卖给郑某某。
2、6月14日15时许,张某用1332014****手机号拨打被告人程某今1777982****手机号,要求购买10克冰毒,程某今回复要500元一克且只收现金。晚上20时许,张某凑齐5000元毒资后再次拨打程某今电话,双方约在珠山区里村桥洞与农商行之间的小巷子内交易。程某今将事先准备好的冰毒卖给张某,张某支付现金5000元。
3、6月15日13时许,吸毒人员查某某(已被行政处罚)用1817982****手机号拨打张某的电话,要求购买400元冰毒,张某同意,双方约定在珠山区**公寓附近的维也纳酒店门口交易。见面后,张某将一小包用卫生纸包裹的自封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冰毒交给查某某,查某某将冰毒放进随身携带的女士单肩包内,并通过微信面对面红包支付张某共400元毒资,准备离开时二人被民警抓获,同时从查某某包内缴获净重0.39克的冰毒。随后在张某租住的**公寓****室出租房茶几上的钱包内,查获两小包净重为0.24克、0.84克的毒品疑似物。经鉴定,三小包冰毒疑似物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4、6月15日15时许,张某被抓获后配合侦查人员拨打程某今的电话要求购买15克冰毒,程某今同意。双方约定在珠山区里村桥洞与农商行之间的小巷子内交易。程某今持冰毒依约到达后,被民警抓获,并从其裤子左口袋内缴获净重12.96克冰毒。经鉴定,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张某、程某今、吸毒人员查某某尿检甲基苯丙胺类检测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清单、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查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程某今、张某的供述与辩解;4.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尿检照片;5.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称重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6.同步录音录像、毒品称重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今、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今、张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以贩养吸,均两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分别被缴获12.96克、1.47克,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上线”,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均有前科、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能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艳
检察官助理:万梦萍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今、张某现被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九张、补充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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