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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港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大冶市**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人程某某因承接工程欠债无法偿还,于2018年底根据网上的合同模板伪造了一份**局集团**项目部(以下称“**项目部”)与黄石****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签订的湖北鄂州**工程承包合同,程某某找人刻制了“**局集团**项目**部合同专用章”字样的假章,与其作为**公司股东保管的该公司公章一并加盖在伪造的合同上。

2019年3月1日,程某某经人介绍认识被害人王某某,后二人约在黄石市**酒店见面,程某某向王某某谎称其已承接**工程,出示了伪造的合同,并带王某某到鄂州**工地参观,王某某信以为真,与程某某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程某某将鄂州**工程承包给王某某,王某某向程某某转账合同人民币50万元。2019年3月至2020年6月期间,王某某多次询问程某某开工时间,程某某为使王某某相信其已向**项目部缴纳了工程某某某金,遂伪造“**局集团**项目部财务专用章”加盖在自己填写的收据上,并找人制作了两张假的银行回单拍照发给王某某。2020年6月3日,王某某持合同和收据到鄂州**项目部询问得知程某某提供的合同及加盖的项目部公章均系伪造遂报案。程某某骗取的50万元被其用于偿还债务及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工程施工合同、**合作协议、情况说明、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段某某、杨某某、倪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某某某金人民币5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对程某某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娟

检察官助理:徐晓康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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