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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效坤、程某某等盗窃案)_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一部刑诉〔2020〕2089号 

被告人程效坤,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72********,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自然村**2013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7年6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1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姚成飞,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镇**村**村**号。2016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7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7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镇**村**自然村**号。2014年10月因殴打他人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6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于2017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效坤、姚成飞、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效坤、姚成飞、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被告人程效坤、姚成飞、程某某结伙在宁波市鄞州区盗窃2次,价值共约人民币9495元,具体如下:

1、2020年4月27日晚至2020年4月28日凌晨,被告人程效坤、姚成飞、程某某驾车先后到达宁波市鄞州区**街道**小区工地,窃得放置在工地内的铝合金窗户型材约300公斤(价值6600余元)。后销赃得款2000余元。

2、2020年5月18日晚至2020年5月19日凌晨,被告人程效坤、姚成飞、程某某驾车先后到达宁波市鄞州区**街道**工地,窃得放置在该工地内的脚手架铁扣件765个(价值2895元)。2020年5月19日2时许,被告人程效坤在离开该工地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盗物品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5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宁波市鄞州区**镇**村**号**的暂住房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5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姚成飞在宁波市鄞州区**镇**村委会**村**的暂住房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程效坤、姚成飞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宁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效坤、姚成飞、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效坤、姚成飞、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效坤、姚成飞、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程效坤、姚成飞、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程效坤、姚成飞、程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某某,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效坤、姚成飞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范东卿  

检察官助理:汪  莹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效坤、姚成飞、程某某现羁押在海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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