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1〕110号
被告人程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81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镇**村**号,现住大冶市**镇**栋**单元**室。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伙同程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在大冶市**镇**村**湾**号、**镇**村**废弃厂房内加工制作假冒的惠普牌、佳能牌多个型号的硒鼓,并通过淘宝网店售卖交易336笔,非法经营额460066.60元。2020年7月23日,大冶市公安局在程某制假窝点(**镇**村**废弃厂房)查扣假冒惠普牌各型号硒鼓869个、佳能牌硒鼓4个,其中已查明销售价格的18个,非法经营额2610元,未查明销售价格的855个,经大冶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其非法经营额为586068元。被告人程某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额合计1048744.60元。
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程某到大冶公安局**派出所投案并供述其生产假冒惠普、佳能品牌硒鼓进行销售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线索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商标注册证、鉴定证明、未授权声明、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程某甲、方某甲、程某乙、罗某某、叶某某、潘某某、易某某、刘某某、方某乙、王某某等人证言;3.价格认定结论书;4.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电子证据;5.搜查扣押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未经惠普、佳能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制作的硒鼓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爱珍
2021年2月22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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