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程志荣,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25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甲村*乙村**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镇**村**庄**号)。被告人程志荣曾因犯诈骗罪,于1999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6000元;曾因犯诈骗罪,于2005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曾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程志荣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志荣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4月26日该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将该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12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程志荣在对外接触中向被害人吹嘘自己是做工程的老板,以手上有工程为幌子,在获得被害人信任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谈工程需要费用及工地出事需要赔偿为由骗取被害人钱财。具体实施诈骗事实如下:
一、2018年初,被告人程志荣与常某甲熟识后,谎称自己是挂靠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做工程,后两人同居。2018年4月,被告人程志荣谎称淮安市尚都汇楼盘系工程方抵押给自己的,向常某甲弟弟即被害人常某乙兜售,后骗取常某乙共计人民币53000元。
二、2018年7月,被害人张某某通过常某甲了解到被告人程志荣能搞到淮安北站附近便宜房产,想通过程志荣购买,后程志荣以交订金和房产证为由通过常某甲分两次微信转账共骗取张某某人民币20000元。
三、2018年7月份左右,被害人章某某通过打麻将熟识被告人程志荣,程志荣谎称自己是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做工程生意的,在获取被害人信任后,以请客吃饭、租赁办公楼、工地出事需要钱为由,分多次骗取被害人章某某共计人民币109000元。
四、2019年3月份左右,被害人陈某甲通过打麻将熟识被告人程志荣,程志荣自称自己是做工程生意的,在获取被害人信任后,先是许诺陈某甲在工地开小卖部,后以工程款没有到位,临时需要钱为由,分多次骗取被害人陈某甲共计人民币15700元。
五、2019年4月份左右,被害人朱某某通过朋友认识被告人程志荣,程志荣谎称自己是江苏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手上有很多工程,并利用私刻的“江苏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与被害人签订虚假承包合同。在获取被害人信任后,以谈工程需要租办公用房、购买办公用品及打点关系为由,分多次骗取被害人朱某某共计人民币121900元。
2019年11月7日日17时许,被告人程志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前科材料、协议合同、借条等;
2.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
3.证人常某甲、陈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常某乙、张某某、章某某、陈某甲、朱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程志荣的供述与辩解;
6.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志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敏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程志荣现羁押在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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