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安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程志明,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68********,汉族,半文盲,四川省隆昌县人,户籍地四川省隆昌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3年9月24日被安县人民法院有期徒刑3年,2005年9月26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0年5月26日被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3年3月24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8年6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1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志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9月12晚上,被告人程志明驾驶两轮摩托车蹿至绵阳市安州区晓坝镇沈阳路南端街道,用钳子剪断正在使用的三盏路灯中的电缆线,把约90米的电缆线拉出来后盗走,然后将电缆线绑在晓坝镇医院旁边广场上的一颗树上把电缆线外皮剥掉,第二天早上将电缆线铜芯变卖后获利450元。
2、2019年9月20多号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程志明驾驶两轮摩托车蹿至上述地点,采取同样方式将正在使用的三盏路灯中的约90米的电缆线盗走剥皮,第二天早上将电缆线铜芯变卖后获利450元。
3、2019年10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程志明驾驶两轮摩托车蹿至绵阳市安州区晓坝沈阳路北端十字路口、铁岭街路段,采取同样方式将没有正常使用的二盏路灯中的约60米的电缆线盗走,剥皮变卖后获利360元。
经检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224元。
被告人程志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志明以盗窃手段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程志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剑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绵阳市三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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