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19〕346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101196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案发前系阜阳市**局刑事警察支队支队长,户籍所在地阜阳市颍州区**楼**街**号**幢**单元**户,现住阜阳市颍州区**路**号**小区**幢**室。程某某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5月21日经安徽省监察委员会批准由阜阳市监察委员会对其留置,同年8月20日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并由阜阳市公安局执行拘留,2019年8月27日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逮捕,并由阜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101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楼**街**号**幢**单元**户,现住阜阳市颍州区**路**号**小区**幢**室。马某某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5月22日经阜阳市监察委员会批准由阜南县监察委员会对其留置,同年8月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并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拘留,2019年8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并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分别由阜阳市监察委员会及阜南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马某某涉嫌受贿罪,先后于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5日分别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及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受理后,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及本院均于法定期限内已分别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26日决定将程某某涉嫌受贿案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决定将程某某及马某某并案进行审查。其间,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一次(马某某案:自2019年9月29日至2019年10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程某某案:自2019年9月29日至2019年10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程某某单独受贿的事实
1.收受董某甲人民币2.5万元的犯罪事实
2008年间,董某甲为使其违章建筑得以获取拆迁补偿款而寻求程某某帮忙,程某某在收受其所送所送钱款0.5万元后同意提供帮助;
2011年间,董某甲为其子董某乙工作安排一事寻求程某某帮忙,程某某在收受其所送钱款1万元后同意提供帮助;
2015年间,董某甲为其侄孙被撞伤一事寻求程某某帮忙,程某某在收受其所送钱款0.5万元后同意提供帮助,并在该案调解结案后再次收受其所送所送钱款0.5万元。
2.收受王某甲人民币5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2年间,王某甲为谋求职务调整寻求程某某帮忙协调,程某某在收受其所送钱款5万元后同意提供帮助;
后因王某甲女儿需要钱款入院接受诊疗,程某某在其催要下,安排他人向其退还钱款2万元。
3.收受扈某某人民币6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2年底,扈某某因牵涉经济纠纷寻求程某某帮忙,程某某在收受其所送钱款1万元后同意提供帮助;
时至2013年上半年间,扈某某为了尽快解决上述经济纠纷再次寻求程某某帮忙,程某某再次收受其所送所送钱款5万元劳力士手表一只并同意提供帮助。
4.收受李某甲人民币4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5年底,李某甲为己所经营的轮窑厂及其子李某乙(颍上县公安局民警)工作方面得到关照寻求程某某帮忙,程某某在收受其所送钱款4万元后同意提供帮助。
5.收受汪某甲、汪某乙兄弟人民币21万元的犯罪事实
2008年间,汪某乙因其弟汪某甲涉嫌诈骗一案寻求程某某帮忙,程某某在收受其所送钱款1万元后同意提供帮助,后汪某甲被取保候审;
2015年间,程某某因向汪某甲承包经营之项目提供帮助,便基于此向汪某甲两次共计索要钱款20万元。
6.收受丁某甲人民币10万元、购物卡3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6年3月间,丁某甲因其堂弟丁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寻求程某某的帮忙,程某某收受其所送钱款10万元后同意提供帮助;
2017年至2019年间,每逢除夕、中秋佳节,丁某甲为同程某某维系良好私人关系及在工作方面得到关照共计向其贿送价值3万元的购物卡,程某某收下。
7.收受宋某某人民币2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7年5月,宋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寻求程某某的帮忙,程某某在收受其所送钱款2万元后同意提供帮助。
8.收受吕某某人民币2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7年间,吕某某因其合伙人马春昌涉嫌挪用资金罪寻求程某某的帮忙,程某某在收受其所送钱款2万元后同意提供帮助。
9.收受王某丙人民币3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7年8月,王某丙因牵涉经济纠纷寻求程某某的帮忙,程某某在收受其所送钱款1万元后同意提供帮助,后因王某丙顺利得到对方经济补偿,程某某再次收受其所送对此表示感谢的钱款2万元。
10.收受程某甲人民币2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7年10月,程某甲因其子程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寻求程某某的帮忙,程某某在收受其所送钱款2万元后同意提供帮助。
11.收受魏某某人民币3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7年上半年,刘某甲为涉案人员焦某某取保候审寻求程某某的帮忙,程某某在收受其所送委托魏某某送来的钱款1万元后同意提供帮助;
2018年4月间,魏某某因吴洋洋与他人打架一事寻求程某某帮忙,程某某在收受其所送钱款1万元后同意提供帮助;
2018年上半年,魏某某因他人行政违法一事寻求程某某的帮忙,程某某在收受其所送钱款1万元后同意提供帮助。
12.收受王某丁33万元人民币及价值0.8988万元的金佛饰品的犯罪事实
2017年下半年间,王某丁因刘某乙涉黑一事多次寻求程某某帮忙,程某某三次收受王某丁所送钱款共计18万元后均同意提供帮助;
2018年夏天,王某丁因陈某甲赌博一事寻求程某某帮忙,程某某在收受王某丁钱款5万元后同意提供帮助;
2019年4月间,李某丙因同他人发生殴斗一事寻求程某某的帮忙,程某某在收受李某丙委托王某丁所送钱款10万元后同意提供帮助;
2019年5月20日,王某丁因马某甲被他人骚扰一事寻求程某某关照处理,程某某收受王某丁所送的一尊价值为0.8988万元的金佛饰品后同意提供帮助。
13.收受李某丁人民币15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7年1月,李某丁因其弟李某戊涉嫌抢劫罪寻求程某某关照并提供相应帮助。次年3月间,李某丁、李某戊二人携带15万元现金同程某某前往省厅请托他人帮助未果,继而在返程途中将该笔15万元款项转送于程某某,程某某收下其所送钱款后同意提供帮助。
14.收受李某己人民币2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8年4月间,李某己为其酒店在经营期间得到关照寻求程某某的帮忙,程某某收受其所送钱款2万元后同意提供帮助。
15.收受王某戊人民币2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8年7月,王某戊因为王某己办理取保候审一事寻求程某某帮忙,程某某收受王某戊钱款2万元后同意提供帮助。
16.收受陈某乙人民币1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8年下半年,陈某乙为荣超被诈骗一案能尽快办理寻求程某某帮忙,程某某收受陈某乙钱款1万元后同意提供帮助。
17.收受李某庚人民币0.5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8年9月,李某庚为帮其子李某辛办理取保候审寻求程某某帮忙,程某某收受李某庚钱款0.5万元后同意提供帮助。
18.收受童某某人民币6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8年10月,童某某在工作调动方面寻求程某某的帮忙,程某某在收受童某某钱款6万元后同意提供帮助。
19.收受张某某购物卡2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8年上半年间,张某某为感谢程某某在为陈某丙办理取保候审时提供的帮助,向其贿送购物卡2万元,程某某予以收受。
20.收受房某某人民币4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间,房某某为谋求职务升迁寻求程某某的帮忙,程某某两次共计收受房某某钱款4万元后均同意提供帮助。
21.收受林某某人民币5万元、价值0.968万元购物提货卡的犯罪事实
2019年2月,林某某为帮其姑母徐某甲办理取保候审寻求程某某帮忙,程某某在收受林某某钱款3万元后同意提供帮助;
2019年4月,林某某为其姑父徐某乙在案件办理中得到关照寻求程某某帮忙,程某某在收受林某某钱款2万元后同意提供帮助;
2019年5月,林某某为其姑父徐某乙办理取保候审寻求程某某帮忙,程某某在收受其所送贿送的一张价值0.968万元的阜阳商厦“BOSS专柜”提货卡后同意提供帮助。
22.收受汝某某人民币2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9年春节前后,汝某某为谋求职务升迁寻求程某某帮忙,程某某在收受汝某某钱款2万元后同意提供帮助。
23.收受宫某某人民币10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9年春节前,宫某某因其丈夫王琦琦涉嫌非法拘禁罪寻求程某某帮忙,程某某在收受宫某某钱款10万元后同意提供帮助。
24.收受周某某人民币1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9年4月,周某某因刘某丙被颍东区公安分局传唤而寻求程某某帮忙,程某某在收受周某某钱款1万元后同意提供帮助。
2008年至2019年5月间,程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职务的便利及相应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及向他人索取钱款合计人民币142万元,5万元购物卡,价值0.8988万元金佛饰品一尊及价值0.968万元商厦购物提货卡一张。
二、程某某伙同马某某共同实施受贿的犯罪事实
1.程某某、马某某二人共同收受陈某丁人民币20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8年4月间,陈某丁因涉嫌黑恶犯罪寻求程某某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给予关照,程妻马某某在明知陈某丁请托诉求仍在家中收受陈某丁委托他人所送钱款20万元,后告知程某某,程予以认可并同意提供帮助。
2.程某某、马某某二人共同收受纪某某人民币15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6年下半年,纪某某同袁某某于网络结识后发生关系,并基于该份情感纠葛多次面临袁某某之无理索要钱款诉求,为摆脱滋扰,纪某某寻求程某某帮忙,程妻马某某在明知其请托事项仍收受纪某某所送钱款15万元,后告知程某某,程予以认可并同意提供帮助。
3.程某某、马某某二人共同收受唐某某美金2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8年8、9月间,唐某某因其丈夫葛某某涉嫌黑恶犯罪寻求程某某帮忙并因此委托他人宴请程、马二人,席间马某某在程某某授意下收受唐某某所送美金2万元,后告知程某某,程予以认可并同意提供帮助。
4.程某某、马某某二人共同收受沈某某人民币12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8年7月,沈某某因其丈夫金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谋求办理取保候审一事寻求程某某帮忙并委托他人宴请程、马二人,席间沈某某向该二人表达请托诉求,程某某表示同意帮忙。饭后,马某某共计两次收受沈某某所送钱款共计12万元人民币,后告知程某某,程予以认可并同意提供帮助。
5.程某某、马某某二人共同收受宫某某人民币10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8年中秋节前后,宫某某因其丈夫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谋求办理取保候审一事寻求程某某帮忙,程某某知悉其相应请托诉求后安排其同马某某进行联系,马某某在程某某授意下收受宫某某所送钱款10万元,后告知程某某,程予以认可并同意提供帮助。
6.程某某、马某某二人共同收受貊某甲人民币10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8年8月,貊某甲因其妹妹貊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谋求办理取保候审一事寻求程某某帮忙,马某某在明知貊某甲请托诉求仍在家中收受其所送所送钱款10万元,后告知程某某,称予以认可并同意提供帮助。
7.程某某、马某某二人共同收受杨某甲人民币5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9年1月,杨某甲因其堂弟杨某乙涉嫌黑恶犯罪一案寻求程某某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予以关照并为此委托他人宴请程、马二人后在席间明确向该二人表达请托诉求。饭后,马某某在程某某的授意下收受杨某甲所送钱款5万元,后告知程某某,程予以认可并同意提供帮助。
8.程某某、马某某二人共同收受范某甲人民币3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范某甲经由马某某请托程某某为其外甥女范某乙安排工作一事提供帮忙,马某某将该请托诉求转达程某某,并在范某乙被安排至阜阳市公安局从事辅警工作后收受范某甲表示感谢所送钱款3万元,后告知程某某,称予以认可。
9.程某某、马某某二人共同收受马某丙人民币2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9年1月,马某丙因其朋友亓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谋求办理取保候审一事寻求程某某帮忙,马某某在明知其请托诉求仍在家中收受其所送所送钱款2万元,后告知程某某,称予以认可并同意提供帮助。
10.程某某、马某某二人共同收受吕某某人民币1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7年8月,吕某某因其合伙人马某丁涉嫌挪用资金罪一案寻求程某某提供帮忙,程某某明悉其请托诉求后为之宴请该案办案人员吃饭并在席间转达请托诉求。饭后,程、马二人在吕某某向办案人员贿送钱款未果时仍将该1万元予以收受。
11.程某某、马某某二人共同收受杨某丙人民币1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8年9月,杨某丙因其子杨某丁涉赌一案谋求变更强制措施寻求程某某帮忙,马某某在明知其请托诉求仍在家中收受杨家生所送钱款1万元,后告知程某某,程予以认可并同意提供帮助。
12.程某某、马某某二人共同收受李某甲人民币0.3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8年9月,李某甲因其子李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寻求程某某关照并委托他人宴请程、马二人。席间,李某甲向该二人表达请托诉求,程某某同意为其提供帮助。饭后,马某某在程某某授意下收受李某甲所送钱款0.3万元。
2008年至案发期间,程某某利用担任职务之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与妻子马某某共同收受他人贿送钱款人民币79.3万元,美金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马某丙、范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程某某、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之谋取利益;被告人马某某身为程某某之妻,协助程某某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之谋取利益,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马某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马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文达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家中,现住阜阳市颍州区**路**号**小区**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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