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一部刑诉〔2020〕Z253号
被告人程平,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村**组**号,住重庆市长寿区**岸**期**栋**-**。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3月27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6月24日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12年4月4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5月27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12日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8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15日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平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份,被告人程平用淘宝账户chengping58****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一支宝马牌X 5 射钉枪、一根钢管、一袋钢珠弹及6盒射钉弹,然后将购买的射钉枪和钢管改装成枪支,并多次在重庆市长寿区龙河镇明丰村7组后面的竹林中使用该枪支进行射击练习。2019年3、4 月份程平将该枪支存放在其居住的重庆市长寿区**岸**期**幢**房间内。2020年5月7 日,公安民警将程平抓获,并当场在其上述居住的房间内查获该枪支。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
到案后,被告人程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户籍信息、指认材料、购买记录截图照片、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
2.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
3.被告人程平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辨认及照片等笔录;
5.鉴定意见书。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平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平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程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平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程平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传南
检察官助理:黄 春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程平现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