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京通检刑诉〔2019〕765号
被告人程某某(绰号“小涛”),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安徽省涡阳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6000元,于2016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蒋家龙(绰号“小蒋”、“老蒋”、“战队”),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81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宗昌(绰号“高个”、“高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41978********,汉族,文盲,出生地安徽省涡阳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 年12月11日被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3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并撤销原犯故意伤害罪被判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因减刑于2018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加书(绰号“五团”、“小团”),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6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安徽省涡阳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1日被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蒋家龙、杨宗昌、刘加书、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4月16日至5月8日,自2019年6月6日至6月28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4月2日至4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至案发,被告人程某某与杨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多次驾车在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西集镇等地盗窃厂房内的电缆、电动机等财物。
2018年11月5日晚至6日凌晨间,被告人程某某、蒋家龙与杨某乙等人驾车到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号院内,撬开江苏**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仓库门,盗走大量电缆线等物,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70362元;同年11月21日晚至22日凌晨间,被告人程某某、蒋家龙、杨宗昌、刘加书与杨某乙又驾车至该公司,从仓库内盗走电动机、风机、变频器、电缆等物,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6058元。
2018年11月26日晚至次日凌晨间,被告人程某某、蒋家龙、杨宗昌、刘加书、杨某甲与杨某乙驾车到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地区**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盗走该公司库房内电缆1.76吨。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39235元。
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程某某、蒋家龙、杨宗昌、刘加书、杨某甲被民警查获,当场查获盗窃的电缆1.76吨,并起获涉案金杯车1辆(车牌号冀******)、海马牌汽车1辆(车牌号:冀******)、钳子2把、钢筋撬棒1根,被盗电缆1.76吨已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被盗电缆等物及照片;2.书证:过磅单、发票等;3.证人证言:证人蔺某某、钟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某、蒋家龙、杨宗昌、刘加书、杨某甲及同案犯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评估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搜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蒋家龙、杨宗昌、刘加书、杨某甲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共同盗窃,其中,被告人程某某、蒋家龙、杨宗昌、刘加书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杨某甲盗窃数额较大,五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五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杨宗昌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三秋
检察官助理:王蒙
2019年7月25日
附:
1.五名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4. 待判决处理物品:涉案金杯车1辆(车牌号冀******)、海马牌汽车1辆(车牌号:冀******)、钳子2把、钢筋撬棒1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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