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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家龙盗窃案)(公开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629号

被告人程家龙,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322195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5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2017年11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家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4日12时许,被告人程家龙在昆明市官渡区**村**二标项目部门口,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电盟电动车盗走并藏匿于昆明市官渡区后所村电动车保管站内。2020年5月4日18时许,被告人程家龙被民警抓获,并查获被盗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3096元,现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家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家龙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家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有一次前科系累犯,赃物已发还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程家龙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猛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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