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二刑诉〔2019〕240号
被告人程某某,曾用名程宝妹,化名陈家香,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8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靖海镇**区**巷**号。因涉嫌集资诈骗罪,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集资诈骗、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1月起,同案人肖勇(已判决)伙同被告人程某某,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以个人名义,以投资广州市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某某公路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原名广东某某公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绿化工程等名目为由,以月息2%-4%的高额回报为诱惑,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至2007年2月,同案人肖勇同被告人程某某以上述手段骗取宾某某、谭某某、郑某某等144名被害人投资款共计人民币49453448元,并将上述投资款项的部分用于购买名车、房产等,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47615228元。
2011年10月6日,为逃避抓捕,被告人程某某利用了“陈家香”户口是空户的情况,在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周田派出所办理了陈家香的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号码xxxx),用于乘坐高铁、入住酒店登记、考取驾照等日常使用至案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条、户籍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
3、证人证言;
4、同案人肖勇的供述;
5、被告人程某某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旭霞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证据和材料卷宗9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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