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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破坏电力设备案)_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公诉刑诉〔2019〕156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74********,汉族,小学文化捕前住河北省张北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河北省张北县****村),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6月3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经院批准,于2019年6月17日被张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2019年9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被告人程某某看到**镇**小区路段因施工,路灯电缆线裸露出来,遂有了盗割路灯电缆线的想法。次日凌晨3时许,程某某驾驶黑色现代牌轿车到**小区附近,将**镇**路**小区路段路北一段路灯电缆线盗割;

2019年6月3日凌晨3时许,程某某再次驾驶黑色现代牌轿车到**小区附近,将**镇**路**小区路段路北的又一段路灯电缆线盗割。当日9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镇**小学附近被公安干警抓获,并从其黑色现代牌轿车后备箱内查获55.5公斤电缆线铜线芯和电笔、钳子等工具。

经认定,被告人程某某两次盗割的电缆线共330米(价值17445元人民币),导至该路段路灯停电灭灯七夜(累计70个小时)。盗割后裸露的带电高压线头,对行人有潜在的危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盗割正常使用中的路灯电缆线,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九宇

        检察员:杨晓娜

2019年10月21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张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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