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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学林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程学林,男,1952年****日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民身份号码512324195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重庆市丰都县****村****2019年12月4日交通肇事后逃逸行政拘留15日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学林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程学林及值班律师但盛刚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日6时58分许,被告人程学林驾驶丰电1****电动三轮车从丰都县双路镇花园1组出发沿省道102线往三合街道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省道102线225Km+900m(双路镇文冲丫加油站路段)处时,程学林因疏于观察,驾驶的三轮车撞倒道路前方同向行走的被害人陈某某,造成陈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程学林驾车逃离现场。后陈某某被送至丰都县中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10日死亡。程学林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经鉴定,陈某某符合交通伤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肇事车辆传动、转向及照明装置性能有效,制动系存在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隐患。经交管部门认定,程学林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住院病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程学林的供述和辩解;

4.丰都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丰公鉴(病解)[2019]48号鉴定文书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学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学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学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学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程学林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才华

2020年48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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