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刑诉〔2020〕2763号
被告人程子刚,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92********,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镇**村**组。因盗窃,先后于2014年11月21日、2016年8月22日分别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13年9月27日、2016年12月9日、2018年10月23日、2019年10月9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九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20年3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盗窃,于2020年6月2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温州市瓯海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子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至18日期间,被告人程子刚到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路**号附近,进入被害人王某甲的一辆轿车内实施盗窃(已行政处罚);
2020年6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程子刚到温州市瓯海区*街道**工业区**栋**号附近,进入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轿车内实施盗窃;
2020年6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程子刚到温州市瓯海区**街道**家园附近,进入被害人林某某的一辆轿车内实施盗窃;
2020年7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程子刚到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路**号附近,进入被害人王某乙的一辆轿车内实施盗窃;
2020年7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程子刚到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路,分别进入被害人康某某、曾某某的轿车内实施盗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视频分析报告、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罪犯档案资料、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张某某、林某某、王某乙、康某某、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子刚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指纹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子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子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冶宠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程子刚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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