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彝检一部刑诉〔2020〕338号
认罪认罚(简易)
被告人程天剑,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628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彝良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彝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经上诉,于2018年8月21日被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2018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宣布刑事拘留,因需等待核酸检测结果,暂未将其送看守所羁押,2020年7月17日凌晨5时许,程天剑从彝良县角奎派出所值班室逃跑,后于2020年7月26日与其父一同到彝良县角奎派出所投案后被依法执行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彝良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彝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天剑涉嫌盗窃罪、脱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程天剑从家中朝彝良县**镇*村方向走到**场对面李某某家住房楼下时,使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李某某停放在此的云C*****号二轮摩托车线子割断重新连接,将摩托车盗走骑至镇雄县**大学镇雄附属中学工地做工。同日18时许,彝良县角奎派出所民警赶赴镇雄县将程天剑抓获,并将其带回彝良县角奎派出所。2020年7月16日18时许,民警对程天剑宣布刑事拘留后,因需等待核酸检测结果暂不能将程天剑送至彝良县看守所羁押,民警便使用警械手铐将程天剑羁押于角奎派出所值班室内。2020年7月17日凌晨5时许,程天剑挣脱手铐后从角奎派出所值班室逃往**镇**村**组其舅舅彭某某家,向彭某某借了600元之后又逃往昭通市昭阳区,民警于2020年7月24日晚到昭阳区**桥**宾馆对程天剑实施抓捕,程天剑发现民警后,为躲避打击又再次逃跑。2020年7月25日程天剑逃回彝良县后被其家人发现,次日上午7时许,程天剑的父亲程某某将程天剑带至角奎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2、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3、证人夏某某、竺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程天剑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天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天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依法被羁押后从羁押场所逃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脱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彝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钰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程天剑现被羁押于彝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共121页,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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